帮扶手册之医疗救助
来源:精防办 编辑:董玲 发布时间:2024-01-22 浏览量:1436

凡符合条件的我市户籍困难居民可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救助和住院救助等医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孤儿、低收入困难对象、因病致贫对象和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困难对象由民政部门负责身份认定。请人取得取得上述困难身份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出院时可享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不需垫付医疗救助应报销资金。因病致贫对象和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按照规定采取医后救助的方式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具体为由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亲属、居(村)民委员会持其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出院小结、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票据等材料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区主管部门审批,区主管部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符合救助的,按规定支付医疗救助资金,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