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须知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7-03-08 浏览量:28186
鉴定须知


医务处负责接受相关部门(公安、检察院、法院、残联、社保)委托对患者病情进行相关评估鉴定,依照国家关于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鉴定结果不得随意更改,本部门对鉴定结果负法律责任。

各位病友及家属,不得以对鉴定结果不满为由在我处提出更改结果等无理要求。如有疑问可咨询委托部门,本处对鉴定结果无任何解释义务。
为维持正常工作秩序,合理安排鉴定医师(鉴定医师为病房主治医师,事务繁忙),医务处办理重症鉴定,残疾鉴定的时间为:
周一:下午14:30----------16:00
周二至周五:
      上午 9:00----------11:00
      下午14:30----------16:00
不便之处,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