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人员和机构如需要可以申请复印或者复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病历资料:
(1)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职称评定机构;
(5)公安、司法机关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现役军人应提供军人证)原件。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本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现役军人应提供军人证)原件。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近亲属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并提供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并提供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工作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申请人为公安、司法机关的,应提供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介绍信、执行公务人员的工作证(至少同时两人进行采集),并经医务科审查批准。
3.患方申请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应填写《病历复印申请单》,由病案室人员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复印。并在复印单反面复印患者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复印内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病案的内容有:
(1)病案首页 (2)出院记录(3)住院志(4)医嘱单 (5)化验单、(检验报告)单 (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7)护理记录单 (8)体温单
5.复印用途:
(1)办理重症
(2)司法鉴定、法律纠纷
(3)报销(保险、新农合、医保)
(4)留存病历资料
(5)其他用途
7.复印收费复印收费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复印收费内可包括复印纸张、病案调用、拆装费用,复印机及人工成本等构成。目前我院收费标准为0.5元/页。
病案借阅管理制度
1、 所有借阅病历均要办理登记手续。
2、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及因科研教学需要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
3、除再次入院患者的旧病历外,其他病历一律不得外借。借阅者只准在病案阅览室查阅,阅后立即归还,不准泄露患者隐私。
4、再次入院的病历可以借出病案室,借出的病历不得随意转借他人。
5、科研病历一律不借出病案室,有特殊需要者,应经医务科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6、对出院仍在原出院科室保留的病历,其他科室人员急需应用该病历时,可与病案室联系借用,由病案室提前回收后再办理借阅手续,用完归还病案室。
7、病案资料只限相关科室临床医技人员查询、借阅,其他人员须经医务科审批方可借阅。实习、进修医师借阅病案时须经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后,经病案室核准后,方可借阅。
8、外单位或个人申请查阅、复印病案资料时须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填写申请单,经医务科严格审批,方可查阅病案资料,复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
9、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在医务科审核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10、患者及家属不得借用病案,如需要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复印手续。
11、.借阅病案过程中,借管双方都应在提交与归还过程中核对病案号与数量是否相符,并签字。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案,任何人不得在原始病案资料上涂改、标注、污损、撕毁或遗失。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的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
12、病案室应做好病案借阅、登记、催交工作,借阅后的病案归还时由病案人员审核后放在指定位置,由病案管理人员归档上架。